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应当综合各项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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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一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1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饶某于2009年11入职某公司,双方约定饶某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 000元。双方于2014年3月解除劳动关系。

  2014年6月,饶某入职与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A公司,某公司要求饶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饶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综合考量各项因素,最终判决其应向某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300 000元。

法官释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未规定对违约金数额应当如何认定。审判实践中会全面考虑劳动者的岗位、薪酬水平、掌握商业秘密的程度、过错程度、竞业限制补偿标准等因素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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