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韩某于2011年入职某公司,双方约定竞业限制期内韩某及其亲属不得从事与某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2016年1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后韩某主张竞业协议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协议中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故该部分约定无效,但协议书其他内容合法有效,韩某仍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法官释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本案中,单位将竞业限制人员范围扩大至劳动者的亲属,显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故韩某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