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缴社保法实施前保费,工会调解助农民工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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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总工会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1日  阅读量:7

  推荐单位:平谷区总工会

  调解员:韩俊

基本案情

  王某等89人是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洁员,都是外埠的农民工,先后入职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11年7月之前未缴纳养老保险。公司将他们派驻至北京各火车站、地铁站等处从事保洁员工作。

  王某等89人认为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于是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6月30日之前的养老保险补偿金共计2926000元。

  经过多次“背靠背式”的调解,公司愿意支付各申请人的养老保险补偿金。

处理结果

  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某等89人养老保险补偿金共计572367.71元。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而在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根据京劳社养发[2001]第125号文件,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单位与个人的养老保险费,致使农民工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该办法的标准予以补偿。本案中,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公司已经及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为在岗的各保洁员缴纳了社会保险。但2011年7月之前的养老保险未缴纳,王某等89人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其养老保险补偿金,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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