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单位:延庆区总工会
代理人:阮作林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25日,黄某某入职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教学督导职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为4000元每月,餐补为每天15元。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20号。2019年7月21日,黄某某接到公司领导的口头通知,要求其于2019年7月23日到校区办理离职手续。双方因离职补偿协商未果,后黄某某将公司诉至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9年9月,援助律师受工会指派代理此案。代理人发现,黄某某将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概念混淆,在填写仲裁申请时,未能清楚理解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之间存在区别,但根据黄某某计算补偿金的方式,其内心意思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于是当庭协助黄某某予以更改诉讼请求。
处理结果
仲裁庭最终支持了申请人关于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的请求。
案件评析
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属于不同的仲裁请求,应当准确表述。本案中,用人单位无故以口头方式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已经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不同,赔偿金具有惩罚性,是一种惩罚性赔偿,赔偿金的数值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而经济补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依法裁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等情况。
因此,补偿金与赔偿金二者之间适用的法律条文不一样,基于相应请求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