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因“路怒症”开除司机被判赔,“不胜任工作”不能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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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总工会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1日  阅读量:13

  推荐单位:怀柔区总工会

  代理人:杜立莉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某设备公司司机曹师傅申请法律援助,原因是单位以“路怒症”为由将其解雇。曹师傅认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仲裁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442元,并要求单位支付工作期间周六日加班工资。经了解,曹师傅进入该公司工作一年,平日里需要开车接送工人往返于工地和单位宿舍,不出车时在宿舍所在地整理库房和打扫卫生,并随时待岗出车。考勤记录方法为每天在工作场所内拍照,上传微信群打卡。

  2019年6月底,曹师傅收到了单位的解聘通知,认为其在工作中存在“路怒症”“开斗气车”等行为,不胜任工作,决定予以辞退。曹师傅说,自己 2003年拿到驾照一直从事司机工作,十余年来从来没有发生过任何主动违章行为。

处理结果

  仲裁裁决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4442元,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5149.43元。

案件评析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处理。第一,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需要用人单位自行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并将考核标准通知或公示,使劳动者知晓。第二,用人单位如若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需先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岗,这是必须的前提条件。第三,经过培训或者调岗,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仍然不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综上所述,“不能胜任工作”并不能被单位任性使用,员工一旦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积极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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