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辞退与公司矛盾尖锐,调解化干戈为玉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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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总工会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1日  阅读量:5

  推荐单位:朝阳区总工会

  调解员:宋丽芹

基本案情

  王某2018年6月27日入职某公司后从事项目管理工作。王某自认为入职后工作尽心尽责。但2019年3月7日,公司负责人口头以王某带队经验不足导致项目亏损、不胜任工作等理由将王某辞退。同年3月20日,王某申请劳动仲裁,同时向朝阳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调解。王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在2019年未休过年假,经常性加班到深夜,周末几乎没有休息。而公司认为,王某入职后,公司发现其工作能力无法达到公司要求,但考虑到人手短缺,项目紧急,并未辞退但也未转正。而且,因为王某的原因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公司才将其辞退。

  调解员了解到,王某是家中的唯一经济来源。公司将其辞退,不但不给经济补偿,还将原定于3月15日发放的2019年2月的工资一直拖欠,同时不开具离职证据,致使王某无法找新的工作,导致其家庭生活陷入困难之中,因此王某的怨气很大。

处理结果

  调解员发现公司拿不出证明王某不胜任工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证据。而王某急于找工作,也很想快速拿到赔偿金额。调解员从这两方面入手,释明法律规定。最终,用人单位同意调解书出具之日起5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调解成功。

案件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要根据此条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且规章制度或其他文件有明确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情形。最常见的证据是职工本人签字的绩效考核。如果公司不能提供充分证明,则不能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而且在证明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情形下,用人单位还是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应对该职工进行培训或者调岗。职工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且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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