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单位:海淀区总工会
代理人:董梅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4日,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胡某在工地干活时不慎从高处跌落,经医院诊断为肾裂伤、胸部损伤、肋骨骨折。在医院住院期间,单位在胡某未痊愈时就安排他出院,让其在工地上养病。但单位不为其认定工伤,否认与其建立劳动关系。2014年6月,单位让他离开了工地。胡某来到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求助。中心为其指派的代理人首先起诉了工地项目总承包方——某集团公司。法院驳回了胡某的请求,但是诉讼中,该集团公司提交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证明已将工地建设项目劳务分包给某工程有限公司。该集团公司在庭审时称“知道胡某在该工地受伤,是从某工程有限公司处了解到的”,并且出事的时间和地点与胡某主张的情况一致。随后代理人再次协助胡某起诉工程分包方——某工程有限公司。庭审中某工程有限公司否认与胡某有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法院确认了胡某与分包方——某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代理人协助胡某进行了工伤鉴定。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意见。
案件评析
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应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但是实际情况中承包单位往往将劳务分包给劳务公司。一些劳务公司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也都是现金发放。因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人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必须先证明和建筑公司或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才能进行工伤认定、伤残评定,获得应有的工伤赔偿。劳动关系认定难,成为挡在工伤职工维权道路上的一道坎。通过本案例,建议农民工在工作期间注意保留诸如工资发放凭证、工作证等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以便在需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时有所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