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单位:西城区总工会
代理人:王天任
基本案情
王某是北京某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3月4日,其在上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其支付医药费4万余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对方全责。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4月16日,王某与公司签订赔付协议,约定公司支付5万元,双方就此事再无任何争议。2019年5月王某被认定为工伤,2019年6月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无护理依赖。
2019年6月21日王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8万余元。2019年8月26日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与机械公司达成的赔付协议;要求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8万余元等。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工伤赔付协议。
案件评析
《民法总则》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已采取积极的行动消除其优势地位,如告知劳动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并根据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的结果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等,则可以认定其利用优势地位。
本案中,单位在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尚未做出前,与劳动者达成工伤赔付协议,若该协议的赔付款项显著低于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一般应认定为显失公平。劳动者可以要求撤销显失公平的工伤赔付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