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单位:东城区总工会
调解员:刘万勇 游瑾瑶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东城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收到职工赵某的调解申请,称自己于2019年5月入职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在自己快过试用期时,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对他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自己在入职时公司并未对试用期有任何考核的规定。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公司在员工入职时只规定了试用期的时间以及工资标准,并没有任何规章制度明确试用期考核的内容以及标准。现在公司却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此举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员告知公司,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是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的,试用期并不是公司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免死金牌”,劝说公司妥善处理此次事件,给予员工合理的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经调解,公司愿意支付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员工也接受了公司的调解方案。
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公司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未满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认为这样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但在《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下,试用期期间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往往不像大多数公司认为的那样简单,需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首先,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应当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录用条件,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然后,用人单位证明已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录用条件,并且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样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