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单位: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代理人:王春艳 穆伟
基本案情
王某是某公司员工。2008年11月20日至2011年11月30日、2011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公司连续两次与王某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情形。这时,王某罹患肾病,请了病假。公司要求王某在原劳动合同届满次日2017年12月1日签无固定期合同,但是王某因就医没有按时到公司指定地点。王某将就医情况向公司进行了汇报。双方最终也没有签劳动合同。
之后,公司要求王某从事与以前的工作岗位不同的“农产品调研工作”。双方未就工作内容、工作方式等达成一致。2018年5月,公司以王某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给予王某两次违纪处理,并以王某重大违纪为由与之解除劳动关系。王某不服,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请,认为公司在其法定医疗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强行单方面变更其工作内容和工作岗位,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恢复劳动关系并按原劳动合同确立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
处理结果
仲裁裁决,公司继续与王某履行劳动关系,并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费用。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与王某已连续订立了二次劳动合同,王某要求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公司不能仅仅因为王某当日没有按时到公司签约,便不再续签合同。
解聘之时,公司主张王某拒绝执行工作安排,但根据双方的证据显示,王某只是与公司未就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及履行方式达成一致,公司因此对王某就同一事项作出两次一般违纪的处理,从而认定王某构成严重违纪的行为,实属不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