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单位: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代理人:贾思宇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赵女士于2020年12月11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主播岗位。单位与赵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工作时间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制,基本工资为3000元/月。赵女士称,公司与她口头约定月工资12000元,通过转账方式支付,支付周期不固定。工资转账记录显示对方账户为郭某、陈某个人,而非某科技公司。
2021年1月23日,单位将赵女士辞退。赵女士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按照月工资12000元的标准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加班费等。
处理结果
仲裁裁决公司向赵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元,驳回赵女士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中,赵女士出具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工资条、工资转账记录截图用以证明其月工资标准为12000元,但由于无法核实微信对方真实身份信息,工资条未显示用人单位签章,工资转账记录截图未显示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仲裁委最终未采纳月工资12000元的标准,而是按照其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认定月工资标准,裁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元。
针对赵女士诉求的加班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应就其存在加班事实提供证据材料。本案中,赵女士未能就其加班情况提供有效的证据材料,因此,该项请求未获得支持。
赵女士的遭遇提示其他劳动者在入职时一定要关注劳动合同签署的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作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存在以计件、计时、效益提成支付报酬等多种情形,在获得劳动报酬的同时,劳动者要保留相应的证据材料,以证明月收入情况。若存在加班情形时,也要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