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被辞后不愿履行原合同,女职工可要求公司给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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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总工会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1日  阅读量:7

  推荐单位:北京市顺义区总工会

  代理人:张瑞 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郑女士于2021年5月发现自己怀孕。公司得知郑女士怀孕后找她谈话,要求她主动离职。郑女士拒绝后,2021年6月1日,公司拿出一份空白劳动合同让郑女士签署。因该合同显示的公司主体并非她目前就职的单位,公司也未对此给出合理解释,所以,郑女士拒绝在合同上签字。

  2021年6月10日,公司以郑女士拒签劳动合同为由将她辞退。郑女士向北京市顺义区总工会值班律师咨询,律师为她提供法律援助。

处理结果

  经仲裁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向郑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评析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郑女士与公司尚处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即使劳动合同即将期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现在,郑女士没有违反劳动纪律的事实,公司以拒签劳动合同为由将她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考虑到郑女士此前曾与公司发生较大争执,故选择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不再履行原劳动合同,由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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