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单位:北京市延庆区总工会
代理人:阮作林 北京嘉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易女士入职北京某公司从事药品包装工作,月均工资为3700元。入职后,双方签订了数份固定期劳动合同。2019年7月12日,易女士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未安排重新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11月24日,公司以易女士严重违纪为由,单方面与易女士解除劳动关系。
经了解,公司解除易女士的劳动关系系基于这样一个事实:2020年10月17日、18日是双休日,公司安排易女士正常上班,易女士因照顾小孩且身体不适,向直属领导说明情况后未去加班。2020年11月9日,公司以此为由对易女士进行了违纪处理。同年11月14日、15日为双休日,公司再次安排易女士加班,又被易女士拒绝。公司遂以其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再次给予其违纪处理。同时,公司以易女士两次违反公司规定为由于2020年11月24日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
易女士将公司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前,易女士向工会申请法律援助。
处理结果
仲裁委以公司规章制度未经合法程序产生为由否认了制度效力,支持易女士的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
案件评析
公司解聘易女士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程序产生,对易女士不具有约束力。公司认定易女士构成违纪的时间是双休日,在其他工作日易女士均正常到岗,周工作时长达到40小时。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休息日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本案中,公司既没有与易女士就加班一事进行协商,也未征得易女士同意,在其向直属领导说明不能加班的原因后,公司仍强制要求她加班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公司以一个不合法的理由认定易女士违纪,进而以此解除易女士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公司应当向易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