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单位:北京市昌平区总工会
代理人:杨杰 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李女士因某超市拖欠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向工会申请法律援助。庭审中,李女士提供了入职后与该超市管理者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而非截图)、入职的网页截图、考勤记录、与管理者的电话录音等证据。
因为该超市自李女士入职后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存在拖欠李女士工资等问题,所以,李女士向该超市主张自己的权利。该超市无法证明其曾经签订过劳动合同,一直强调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但通过李女士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考勤记录、电话录音可以证明该超市的工作时间、工资构成和欠付工资的事实。在事实面前,该超市经过考虑同意与李女士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意向。
处理结果
超市向李女士支付被拖欠工资等合计15000元,李女士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上述规定虽然十分明确,但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拖欠劳动者工资需要用证据来证明。如果劳动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相关事实确定存在,那么,其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张自然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本案中,李女士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收集到一系列证据材料,因此,在调解过程占据非常主动的位置,促进了调解协议的达成和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