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应向女职工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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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总工会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1日  阅读量:5

  推荐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总工会

  调解员:王静宇 刘宇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王女士2020年12月28日入职北京某文化公司,工作岗位是会计,双方约定的工资为每月6000元。2021年11月,王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11月1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工会指派调解员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公司主张王女士不仅是公司会计还兼职人事工作,属于其本人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对自己的主张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处理结果

  经调解员多次协调沟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当场向王女士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万元。

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经过多次调解,公司认识到了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愿意向王女士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王女士也体谅公司因为疫情原因经营困难,同意减少自己的请求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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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1899401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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