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单位:北京市朝阳区总工会
调解员:杜童心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韩女士是某高端饰品公司的销售人员。2020年11月,因其所在门店关闭,公司与她解除了劳动关系。她虽然同意离开公司,但公司未支付其2020年年终奖和销售提成。由此,双方产生争议。
处理结果
经工会调解,公司与韩女士达成一致意见,由公司向其支付销售提成和部分年终奖。
案件评析
年终奖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用人单位制定的薪酬制度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只有合法有效的制度规定才能适用于员工。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本案中,公司不同意向韩女士支付年终奖的理由,是公司认为她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发放年终奖的条件。然而,韩女士坚称其不知晓公司该项规定,称其在职期间从来没有这样的规定。在调解员反复追问下,公司表示,该《员工手册》是在韩女士离职后才制定的。于是,调解员将《劳动合同法》关于规章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进行了讲解,着重释明员工不知晓的规章制度不能对员工形成约束的法律原理。公司认识到错误后同意接受调解,并达成由公司向韩女士支付销售提成和部分年终奖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