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单位:北京市大兴区总工会
调解员:孙萍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林女士是某民营医院员工,工作岗位为文案编辑,月工资标准9000元。林女士怀孕6个月时,医院将她的岗位调整为前台接待,并称新岗位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3000元+绩效6000元。2021年10月1日,林女士到岗后得知,新岗位实际上没有绩效工资。
从2021年10月份医院发放给林女士的2300元工资看,医院对林女士的调岗行为是一种变相的调岗降薪。林女士与医院协商,要求补发工资,但被医院拒绝。无奈,林女士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由工会指派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工作开始后,调解员归纳了双方劳动争议的焦点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分别与双方进行沟通和交流。此后,又根据双方均认可的事实,着重对医院方代表依情、依理、依法进行说理、讲法,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处理结果
医院同意一次性补发林女士10月工资差额4800元,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受特殊法律保护的典型案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因此,林女士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及调解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