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帮助维权,被辞退怀孕女职工返回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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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总工会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1日  阅读量:5

  推荐单位:北京市房山区总工会

  代理人:张士军 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王女士于2018年9月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岗位是幼儿教员,每月工资为5500元。2020年2月,王女士发现自己怀孕。同年10月,公司通知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王女士找到公司总经理反复协商无果。为此,王女士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工会指派律师为王女士提供法律援助。

处理结果

  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继续履行原签订的劳动合同。

案件评析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因此,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实践中,当女职工在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并发生纠纷时该如何处理呢?一般做法有以下几种:如果被违法辞退的孕期女职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对于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后至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工资损失,可以主张用人单位给予赔偿。如果被违法辞退的孕期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女职工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要求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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