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政企未完全分离的情况下,主管部门对相关企业的人事管理是基于当时的用工政策而进行的行政管理,该管理并不导致劳动者与主管部门之间直接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以与主管部门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主张相关权利,依法不应支持。
2.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应当从双方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来看,劳动者仅以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张确认劳动关系,依据不足,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简要案情
袁某某于1990年10月由某供销社调入某盐业公司商场工作。后至某某公司工作,双方于2001年6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五年,从2001年6月1日至2006年6月1日止,袁某某担任营业员。后某某公司改制为某厂。2002年11月18日,某厂作出《关于解除袁某某同志劳动关系的决定》,主要内容:我厂已经关停解散,现依法与你解除劳动关系。2003年1月21日某厂注销登记。2004年,袁某某注册成立某超市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袁某某的社会保险自1996年1月至2002年4月由某厂正常缴纳,2002年5月至2009年12月由袁某某通过某厂社保账户补缴。2009年12月某厂的社保账户注销,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袁某某至个人窗口自行缴纳社保,2013年1月至2018年9月,由某盐业公司缴纳。之后,袁某某以企业档案托管人员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袁某某分别向射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射阳法院主张要求某盐业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生活费。仲裁委员会和射阳法院审理后均予以驳回。袁某某提起上诉,盐城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1.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政企未完全分离的情况是存在的,盐务局是某盐业公司商场、某某公司、某厂这几个企业的主管单位,可能某盐业公司也进行过一定的管理,但是这种管理是基于当时的劳动用工政策而进行的行政上的管理,比如国企用工也都需要劳动局审批等,但是这种管理不导致主管部门和职工之间直接形成劳动关系。即使某盐业公司曾经对某盐业公司商场进行过管理行为,也不能由此认定袁某某和某盐业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2.社保关系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缴纳社保并不代表双方就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应当从双方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来看。本案中,袁某某并未向某盐业公司提供劳动,某盐业公司也未向其发放过劳动报酬,未对其进行过劳动关系意义上的管理,双方不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袁某某与某盐业公司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