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热电公司与徐某某聘用合同纠纷案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射阳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1日  阅读量:12

裁判要旨

  公司高管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高管与公司的普通劳动者不同,其更多的是作为公司的管理层,替代股东进行经营管理,与劳动者处于合同相对人地位;公司高管的报酬主要体现在对其经营管理的激励,多是根据公司经营效益而确定。公司高管一般是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任免,并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身份的确认主要是通过任免公示的方式实现。故公司高管与公司订立的《聘用协议书》应受《公司法》的调整,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简要案情

  徐某某于2017年10月到某热电公司上班。双方于2018年1月1日签订《聘用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包括:1.某热电公司聘用徐某某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厂长),在某热电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受其委托,组织某热电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2.自2018年1月1日起,聘用期三年。3.聘用期间徐某某的报酬为年薪、考核报酬两部分组成,徐某某实现年度总体目标年薪为60万元(含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等),达不到总体目标按比例扣减;考核报酬为40万元,年终结算,考核范围为总体目标实现结果,考核实现利润指标完成率、煤耗、厂用电率、供热损耗率、应收账款比例、安全环保达标等指标,据此计算支付,达不到即相应扣减。4.徐某某主持某热电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某热电公司全面负责并行使公司董事会授予的职权,负责召集和主持公司办公会议,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工作,对公司负责。5.徐某某的职责权利包括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方案、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及员工编制方案、公司员工工资分配和奖惩方案,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总工程师,有权任命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考核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审批公司董事会授权额度内的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各项费用的支出等。

  2018年1月至6月,某热电公司已发放徐某某半年工资30万元。徐某某向射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热电公司支付徐某某2018年1月至6月的考核工资20万元、经济补偿金83333元及社会保险费12802.5元。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某热电公司支付徐某某2018年1月至6月考核工资20万元,不支持徐某某其余仲裁请求。某热电公司与徐某某均不服该仲裁裁决,遂诉至射阳法院。

  射阳法院审理后判决:某热电公司无需向徐某某支付考核工资20万元;驳回徐某某的诉讼请求。徐某某提起上诉,盐城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聘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对一方当事人的身份以及考核工资产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对于公司高管的身份,我国现行公司法定位清晰,《公司法》第216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判决是否属于高管,应当从其头衔产生的程序和其提供的劳动在实质上是否具有从属性两方面来考量。本案中,射阳法院通过对公司高管与普通劳动者之间在职责的行使、权力、薪酬等方面的差异进行全面审查,认定徐某某系某热电公司高管,因此其与某热电公司签订的《聘用协议书》应受《公司法》的调整,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徐某某与某热电公司均应当依据《聘用协议书》的内容依约履行。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