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要案情
倪某于1995年7月到某机械公司工作。2007年12月,某机械公司全资设立某盐城机械公司。2008年8月,倪某被某机械公司调入某盐城机械公司工作,工资由某盐城机械公司发放。2009年5月,某机械公司将某盐城机械公司的资产租赁给某承德机械公司,倪某仍在原地点、原岗位工作,工资由某承德机械公司发放直至2010年12月。2010年12月中下旬,倪某至与某机械公司无任何关联的某某公司上班,工资由某某公司发放。2011年3月,倪某离开某某公司至某机械公司上班直至2019年10月,工资由某机械公司发放。2019年12月31日,某机械公司出台并公示《关于某机械公司解散职工清算的实施方案》,确定解散清算的基准日为2019年10月26日,某机械公司计算倪某的工龄为9年。倪某因对某机械公司公示的工龄有异议,向射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某机械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射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机械公司与倪某自2011年3月至2019年10月存在劳动关系,其余时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射阳法院审理后判决:1.倪某与某机械公司自1995年7月至2008年8月,2011年3月至2019年10月存在劳动关系;2.某机械公司向倪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余额45000元。判决后,倪某上诉,在上诉期内,倪某自愿撤回上诉申请。
典型意义
对于用人单位因资产业务划转、部分并购、重组或者工作需要等非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将劳动者转移到新的用人单位,或者通过行政命令等方式,将劳动者调往其他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无论是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是新用人单位合法、违法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新的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都应当把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以确定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具体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