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某纸业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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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射阳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1日  阅读量:4

裁判要旨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间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试用期间的权利义务与试用期满后的权利义务无明显变化,未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赔偿金。

简要案情

  李某于2020年4月20日到某纸业公司上班,担任行政人事主管。当日,某纸业公司填写《员工录用审批表》一份,主要内容是:1.拟安排李某在综合办部门,从事行政人事岗位;2.试用期3个月,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企业认可参加工作时间为2020年4月20日;3.实习期间工资每月6000元,实习期满工资每月6000元。2020年4月24日,某纸业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是:1.劳动期限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试用期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2.经过协商,李某从事人事工作;3.李某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6000元。2020年9月21日,某纸业公司通知李某放假,后李某一直未回某纸业公司上班。李某认为某纸业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期限违反法律规定,分别向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主张要求某纸业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仲裁委员会和射阳法院审理后均驳回了李某的请求。射阳法院判决后,李某与某纸业公司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试用期设置的目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考察,以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次数、期限、能否延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违法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强制性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本案案涉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但《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必然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结合具体案情予以分析认定。案涉的《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和期满后的工作内容、工作岗位、薪资标准均无明显变化,案涉《劳动合同》多约定的一个月试用期并未对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产生任何不利影响,故用人单位可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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