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之间的不文明的打闹行为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属违法解除,须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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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昆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1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被告于2000年7月13日进入某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2013年6月21日原告作出解除合同申请1份,载明"工会委员会:ChemLab所在部门多名员工反映被告有对他们本人或同事存在暴力/肢体侵犯/侮辱/虐待行为。经公司多方查证,鉴于上述理由依《员工规章守则》1.4.3及1.4.4拟定对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请审核。"。同日原告的工会委员会在该解除合同申请上盖章确认同意。嗣后被告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之后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586.32元。本院经审理后亦支持了被告的请求。

法官说法

  被告进入原告处工作,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期间,原告以被告对同事存在暴力肢体侵犯、侮辱虐待行为,违反《员工规章守则》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就被告的违纪行为进行举证,但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行为属于暴力肢体侵犯或侮辱虐待的行为,被告的行为虽不文明,但尚不构成对《员工规章守则》的违反,其主观上也无故意暴力侵犯或侮辱虐待他人的意图,也未对原告的生产经营利益造成损害,原告解除被告劳动合同应属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在我国,劳动者尤其是年轻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以轻微打闹的形式开玩笑非常普遍,用人单位如认为这种行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进行沟通予以制止,给予劳动者改正的机会,但直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有违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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