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要求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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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昆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1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被告于2011年10月25日进入原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11月6日,被告提出书面辞职,载明"本人自2011年10月25日入职你公司裁切课任班长以来,你公司一直不给我缴纳社会保险,也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故现在通知你公司,本人从2012年11月8日起,解除与你公司的劳动关系。"。后被告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之后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544.74元。本案经本院审理后亦判决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544.74。

法官说法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拖延或拒绝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违法行为,在"用工荒"的当下如果用人单位欠缴时间较长,不仅会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损失劳动力,而且劳动者还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将"人财皆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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