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雷博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原告自2009年1月起由被告雷博公司派遣至被告客运公司处工作,工作岗位为汽车驾驶员,原告与被告客运公司签订有公营车驾驶员上岗合同书。原告承诺依法执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上岗合同书,原告如违反用人单位制度及上岗合同书被退工处理,即视为违纪,被告雷博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原告因在工作中对被告客运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人身侵犯,被告客运公司解除与原告的上岗合同,并将原告退回被告雷博公司,2012年8月15日被告雷博公司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后原告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二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252元,之后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原告的请求。本院经审理后亦驳回了原告要求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被派遣劳动者虽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应在派遣期内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劳动者的用工关系,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即可以据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将面临失业的风险,且不能获得任何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