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应当在1年内申请仲裁,超过仲裁时效,仲裁将不予受理,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工资结欠证明的,劳动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昆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1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2009年,廖某至被告处工作。2011年1月16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董炜系被告法人代表,欠廖某工资共计人民币42600元整。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付清"等内容。2012年11月9日,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廖某诉被告赔偿金争议一案,裁决认为廖某曾于2011年7月25日提交过仲裁申请,因缺席仲裁已按撤诉处理,对已提交过的申诉请求部分,不予支持。后廖某向法院起诉被告,经法院释明,廖某撤回起诉。之后,廖某凭欠条以普通民事案件另行起诉被告,本院受理后经审理判决被告支付廖某欠款22600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劳动者通过劳动纠纷解决途径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虽未获得支持,但根据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欠条内容,可以表明双方就工资结欠事宜予以约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劳动者通过普通民事案件程序径直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向劳动者履行给付义务。用人单位关于"一事不再理"的抗辩意见,因劳动者作为欠条载明的权利人有权选择主张方式,且其通过劳动争议提出的主张也未经实体裁判,其另行通过普通民事纠纷提起诉讼不属于重复主张。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