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违约不付薪 雇员“不安”拒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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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与J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来源:无锡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1日  阅读量:5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拒绝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按照旷工认定并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情简介

  钱某于2013年应聘至J公司从事汽车修理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30日为发薪日。合同履行过程中,J公司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劳动报酬,钱某向J公司催要工资不成,拒绝提供劳动。J公司以钱某多次旷工违反劳动合同和厂规厂纪为由将其开除并向钱某发出辞退通知。仲裁裁决J公司向钱某支付工资8575元,赔偿金25883元。J公司诉请:判决无需向钱某支付赔偿金,仅需支付工资。

裁判结果

  J公司向钱某支付赔偿金25883元、工资8575元。

法官评析

  劳动合同是一种继续性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彼此相互连续履行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履行了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此请求劳动者再履行提供劳动义务。如用人单位无法定事由拒绝按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已属违约,劳动者不履行劳动义务要求用人单位先履行支付报酬的合同义务是合法正当的。用人单位不纠正自身的违约行为,反以劳动者不提供劳动义务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一审:宜兴法院 沈展望

  二审:无锡中院 吕杰明 王静静 景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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