恣意解约不应当,用人单位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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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Y公司赔偿金纠纷案
来源:无锡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1日  阅读量:7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应当依据规章制度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规范劳动者的行为。对劳动者同一违规行为同时作出多次、递进式的处罚,以此认定劳动者系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解除劳动合同的,构成违法解除。

案情简介

  周某系Y公司操作工,其入职时已在《遵守员工手册同意书》上签字,并于2014年4月10日签字确认收到修改后的《道德规范》。2017年7月11日,周某等人停止工作离开厂区。同年7月13日,周某等三人返回Y公司。同日,Y公司向周某同时出具三份过失通知书,分别载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以及解除合同。三次违纪处分均征得了工会的同意。同年7月14日,Y公司以周某连续旷工三天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周某诉请:判令Y公司支付赔偿金。

裁判结果

  Y公司支付周某赔偿金148365元。

法官评析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唇齿相依、共生共荣的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有赖于劳资双方的互信合作。一方面,劳动者应当勤勉敬业,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时,也应当做到以人为本。解除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最严厉的处罚,用人单位应当谨慎适用。本案中,Y公司的规章制度不仅从实体上对员工违纪行为作了界定,并从程序上对员工违纪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了对员工“第一次违纪”、“第二次违纪”、“再次违纪”逐渐加重的处罚,此设置意在让员工对自己违纪行为的后果能够明知,并不再犯。Y公司三份过失通知书同时送达给周某,导致其丧失了收到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后改正的机会,显然不当,依此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不予支持。

  一审:新吴法院 黄思佳 蔡卓君 孔新颜

  二审:无锡中院 张亚静 顾  妍 陶志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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