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为了创造良性的经营环境和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工作氛围,规定内部亲属关系申报制度,对法律法规规定模糊的行为通过规章制度加以明确,使之成为劳动者的行为规范,从而促使劳动合同得以全面履行。劳动者应当遵守,违章屡教不改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翁某系X公司员工。2016年2月5日,X公司发布规章制度,并对发布行为进行了公证。规章制度中的内部亲属关系申报制度,要求员工主动申报与X公司员工及外部供应商、代理商、经销商存在的亲属关系。因翁某未按规定如实申报其父亲为公司供应商工作的事实,X公司在征求工会意见后,与翁某解除了劳动关系。翁某诉请:判令X公司支付赔偿金。
裁判结果
驳回翁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劳动者的忠诚义务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有着重大影响,在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合理薪酬等义务的同时,劳动者亦应对用人单位履行以注意、保密、服从、增进利益等为主要内容的各项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忠诚意味着劳动者把用人单位的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承认用人单位享有合理的排他权,避免个人利益与用人单位利益相冲突。这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才能建立真正平等、信任和互惠的劳动关系,才能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劳动关系的人身性特征也要求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本案中,劳动者在明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仍存在不实申报的行为,在用人单位与其谈话后亦不思悔改,并以种种借口企图掩饰未如实申报的事实,其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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