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金。
案情简介
张某系O加油站管理公司员工,在A路加油站从事加油工作。2016年9月,O加油站管理公司经调查认定:张某于2016年8月22日凌晨持客户IC卡加油套取现金200元,于同年9月3日加油套取现金245元。后O加油站管理公司在通报工会并征得同意的情形下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诉请:判令某加油站管理公司支付赔偿金。
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规范、诚信地履行各自义务。作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徇私舞弊、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注重证据的收集与保全。本案中张某一再否认套现行为,但某加油站管理公司提供了视频、考勤表、加油IC卡台账对账单、综合查询交易明细等证据,充分证明张某未按规定流程加油,并实施了刷他人加油IC卡收取客户现金之套现行为,据此经法定程序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张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是对劳动者不诚信履约、违规不当行为的否定,亦是对用人单位依法制定规章制度、运用法律保护合法权益的肯定。
一审:梁溪法院 杨 斌
二审:无锡中院 张亚静 顾 妍 陶志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