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结合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劳动者的岗位特点,可以安排劳动者到外地工作。劳动者在接到调岗通知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新岗位报到出勤,应当认定为旷工。
案情简介
陈某经劳务公司派遣至S建设公司工作。陈某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期满续订合同时,工作地点栏内未填写内容。两期劳动合同均约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劳务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陈某到职后在S公司所属的道路分公司工作,岗位为施工员。后,S公司在本地项目部停工期间,通知陈某至安徽省内的某公路建设项目部报到上班,并告知陈某到外地工作会附加补贴、增加工资、项目盈利可以分红。但陈某未到指定地点报到,仍滞留在本地。S公司遂将陈某退回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陈某诉请:判令劳务公司支付赔偿金。
裁判结果
驳回陈某主张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对于书面劳动合同存在约定的内容不全面、有遗漏,或者既有内容与生产经营的变化不适应等情况,劳资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切实维护劳动合同效力,动态地平衡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格局。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不得以实现用工目的为由,不合理地增加劳动者义务,劳动者也不得以劳动合同未有规定为由,滥用权利,拒绝单位正当的用工要求。本案中,第二期合同未载明工作地点,安徽项目部看似是新岗位,但是第二期合同是前期合同的延续,并未排除本市以外的工作地点,且陈某身为施工员,知晓该工种的职业特点,单位要求其赴安徽的项目部上班并未超出双方权利义务的范围。另外,单位在安排陈某去外地工作的同时,提高了相应的工资待遇,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外地工作的不利影响,实现了权利义务的平衡。
一审:梁溪法院 吴寒阳 史 新 曹娟妹
二审:无锡中院 张亚静 顾 妍 陶志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