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情调岗可以有,消极对抗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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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K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无锡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1日  阅读量:6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具有经营自主权,可以根据生产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认为用人单位调岗不合理,应当积极维权,而不是以旷工消极对抗,否则构成严重违纪承担被解约的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

  周某与K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操作工。2016年6月23日,周某在工作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同年9月22日,周某开始上班。同月27日,K公司作出关于周某调离原岗位的通知:公司生产部于9月20日安排周某回原岗位工作,但周某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服从班组的安排,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程序。鉴于周某的实际情况,决定自即日起调离原部门,同月28日起在公司门卫值班室上班,如不按时到岗报到将作旷工处理。同日,周某去医院复查,医生建议休息至10月26日。后周某未去门卫值班室上班。11月2日,K公司向工会报备开除周某。11月3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周某劳动合同。周某诉请:判令K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拖欠的工资。

裁判结果

  K公司支付周某工资1490元;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本案系调岗引发的纠纷,调岗涉及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就业权的冲突与平衡。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在实践中屡见不鲜。用人单位具有用工自主权,可以根据生产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以便更好地经营生产。涉及劳动合同变更,劳动者应依法维权,除向用人单位理性表达观点外,还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提起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权,而不应采取旷工或其他对抗性行为。

  一审:滨湖法院 李正晖 倪 毅 赵月珠

  二审:无锡中院 张亚静 顾 妍 陶志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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