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关系法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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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某研究所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无锡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1日  阅读量:10

裁判摘要

  关于劳动关系法定终止的问题,法律分别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此外,最高院行政庭的相关批复明确,未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劳动者退休后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属于工伤。本案最终明确,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即法定终止,针对未享受养老待遇而发生工伤的劳动者,经认定为工伤的,法院依然保护该部分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权益。

案情简介

  1994年,朱某进入某研究所从事保洁员工作。双方于2003年6月16日签订聘用合同1份,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朱某自2005年1月2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研究所未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6月30日,研究所作为甲方、朱某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各1份。该协议书载明: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08年7月4日解除,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10200元和社会保险费用8000元,共计人民币18200元(已履行),乙方自愿放弃其它要求,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险待遇纠葛。后朱某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确认其与研究所在1994年至2011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确认2008年签订的协议书无效,支付经济补偿金2550元;赔偿社会保障损失60余万元。原审法院认为朱某虽在2005年1月20日达到退休年龄,但由于无证据证明其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应当认定其与研究所在1994年至2008年7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后研究所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劳动者虽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经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均应依法终止。据此认定朱某与研究所自1994年至2005年1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此后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

法官提醒

  劳动者达到法庭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劳动法相关规定非常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之所以存在争议,就是因未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这部分劳动者一旦发生因工受伤能否认定工伤,能否得到相应的救济这一问题引起的。从目前的审判实践而言,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即法定终止,但针对未享受养老待遇而发生工伤的劳动者,经认定为工伤的,法院依然保护该部分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权益。因此,针对这部分人员进行用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慎重考虑可能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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