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被迫辞职”,企业应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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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某线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无锡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1日  阅读量:7

裁判摘要

  用人单位的岗位调整行为违背了法律所要求的合理性原则,造成劳动者辞职的,应当视为“推定解雇”,也就是劳动者被迫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事后以劳动者辞职、旷工等不符合客观实际的理由办理退工手续的,应当通过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更正。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10日,李某进入某线缆公司工作,担任仓库管理员。双方订立二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线缆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2012年12月18日,线缆公司通知李某调换其至车间交联机上操作,李某因没有相应技术及操作经验,与公司协商未果而拒绝上班,离开公司后遂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同年12月21日,线缆公司以李某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李某认为线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线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审法院认为线缆公司解除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程序违法,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在线缆公司作出解除决定之前,李某已经就线缆公司随意调岗行为提起仲裁,提出因线缆公司逼迫辞职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故李某提出解除在前,且符合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二审法院判令线缆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单倍经济补偿金而非双倍赔偿金。

法官提醒

  在劳动关系的实际履行中,虽然用人单位享有经营自主权,但一旦涉及到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重大利益事项,用人单位无权肆意进行调整,而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通过其他法定程序进行。用人单位进行调岗调薪是否合法合理,应当符合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由关于调整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的约定或规定;二是岗位调整应当具有合理性。如果双方对此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应当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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