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用人单位依据自身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从规章制度的实体和制定程序上审查其合法性,用人单位不能证明规章制度的制定经过了民主程序的,人民法院不应将其作为有效的依据。但是如果劳动者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有效。
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姜某到无锡某科技公司工作。2013年5月初,姜某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安排在管理岗位,合同约定的月固定工资为9000元。合同签订后不久,2013年5月科技公司发生职工到班不到岗的怠工事件,政府相关部门参与事件协调处理后仍无改善,姜某参与了此次事件。2013年5月科技公司以姜某多次、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妨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情节恶劣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一周后,科技公司为姜某办理了退工手续,退工理由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合法性问题。虽然科技公司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制定和公示程序,但是对于双方来说还应当遵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姜某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劳动法律的规定,故科技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亦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提醒
由于目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很多空白和原则性的规定,因此法律授权并鼓励用人单位通过自行制定规章制度,以完善企业管理。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违背法律的实体规定,在程序上必须经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讨论,并予以公示,否则该项规章制度就不能作为用人单位作出惩戒措施的有效依据。当然,员工的行为也应当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否则用人单位依然享有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