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在劳动关系的框架下,普通底层的劳动者与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甚至是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能力都有所不同,与用人单位相对地位的强弱也有所不同,相应的在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也应当有强弱之别。
案情简介
2011年1月,时任某超市东区人事副经理的张某与其他3名员工被上海总部派至南京,处理南京门店的关店事宜。2011年5月份,由于遭到南京门店员工的围堵,上海总部项目总监签署授权书,正式书面授权上述4人处理南京门店员工事宜。2011年7月,南京门店留用了已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王某等6人。该超市系统此后在其内部文件中称该批留用人员为“返聘人员”。该6人中,一人中途离职、一人于2011年11月补签劳务协议,其余4人均未与南京门店订立任何书面的用工协议。2012年4月,同去处理南京门店关店事宜的李某口头通知未签订合同的4人结束聘用关系,双方就工资待遇等问题发生分歧,协商未果,遂成诉。张某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劳动仲裁。后超市与4名“返聘人员”达成调解协议,支付的调解款项的内容均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因超市认为张某失职未与几名“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其超市承担败诉损失,于2012年10月23日向张某发出解除通知,载明解除原因为“严重违纪,违反了公司《纪律管理政策》”。张某遂申请仲裁,认为超市的解除违法。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作为人事部门负责人,受超市全权委托处理相应人事事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实存在过错,违反了其工作职责,超市据此解除并无不当,因此确认超市的解除行为合法。
法官提醒
在众多的劳动争议中,除了大多数普通劳动者,一些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甚至是高级管理人员都成为主张权利的一方。作为用人单位,要加强对中层管理职以上人员的规范管理,将职责分工明细化、书面化、固定化;作为劳动者也应当承担相应职责范围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