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当支付合同未竞期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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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某物业公司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来源:无锡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1日  阅读量:8

裁判摘要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鉴于诉讼期间劳动者未提供劳动,可以按照基本工资的标准支付合同到期前的工资;诉讼终结前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该情形应视为系用人单位原因所致,故还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2008年王某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止,岗位为保安,但是未书面约定具体的工作时间。2010年8月王某任客服经理,2010年11月起由客服经理岗位调任现场品质岗位工作,2010年12月王某竞聘保洁督导职位,试岗后仍回到现场品质岗位。2011年2月又被调动到公司的另一客户服务点工作。2011年5月底公司口头提出希望与王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对补偿金未达成一致意见。次日,公司以王某不能适应公司及岗位发展的需要,虽经多次的岗位调整,但仍不能胜任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王某申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以及劳动合同未竞期间的工资与经济补偿金等。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驳回了王某要求按照其描述的工作状态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

法官提醒

  劳动者应当注重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满足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力素质的要求,但是用人单位有责任努力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不得随意以不能胜任为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能力欠缺时,有法定义务对其进行转岗或者培训,否则不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建议用人单位在事前对于岗位目标建章立制,其既是劳动者职业行为的归依,也是法院审理纠纷时的参考;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实施转岗与培训的过程要保证公开透明,在事中注意形成和保留有关的材料,避免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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