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芦某等51名珠海某制衣厂员工向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金。2017年1月18日,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仲裁委裁决制衣厂向芦某等51名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95万余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制衣厂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珠海某制衣厂自2010年以来均为一人独资公司,杨文某、杨万某先后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芦某等39名员工遂向珠海市香洲区法院起诉杨文某、杨万某,主张二人对制衣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处理结果
2017年12月28日,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一审判决杨文某、杨万某向芦某等39名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杨文某、杨万某不同意该判决,并上诉至珠海市中级法院。二审期间,珠海市中级法院主动联系珠海市总工会联手组织调解。经过法官、工会律师多次沟通协调,2018年5月2日,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39名劳动者在协议签订三天内成功获赔54万余元款项,案件顺利审结。
典型意义
珠海市中级法院积极落实广东高院《广东省总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规范(试行)》和“珠三角地区劳动争议案件诉调对接工作推进会”的要求,启用“法院+工会”调解模式,在案件调解过程中主动联系诉调对接工作室派驻的工会律师,充分发挥工会积极作用,妥善化解了劳资矛盾,最终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以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