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申请执行周某某、吴某某偿还农民工工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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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桂林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0日  阅读量:8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4日以(2021)桂0332执29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了被执行人周某某名下的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新街村委会大凹岭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桂(2016)恭城县不动产权第0000004号]及该土地使用权上的厂房以及机械设备。并在该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区分拍卖。2022年3月13日,上述土地使用权以及厂房以人民币1263080元拍卖成交。2022年1月17日,该院以(2021)桂0332执29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周某某、吴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49838元,其中,被执行人周某某名下银行存款46690元、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银行存款3148元。因被执行人周某某、吴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李某某等28名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

  该院于2022年5月11日召开债权人听证会,听取了债权人对财产分配的意见。上述债权人对分配方式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22年5月17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桂0332执294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李某某等23为农民工为第一顺序受偿人,受偿金额为人民币326827元;其余债权人为第二顺序受偿人,按标的额比例受偿。

典型意义

  在工人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中,往往为系列案件,关乎多个家庭的基本生存发展。法院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极有可能无法清偿全部到期债务,陷入资不抵债时,可通过执行转破产程序,使工人劳动报酬依法优先获得清偿,最大限度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对一般执行程序中劳动报酬债权的受偿顺序目前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在办理执行案件执行实务过程中,如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者被执行人为法人时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未转入破产程序,也可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执行财产分配过程中确认劳动报酬债权在受偿时享有优先顺序。

  执行部门作为执行实施机构,对法院生效判决落到实处起着关键作用,是维护司法权威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强化以人为本和公平正义的法治原则,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发挥司法为民的执行理念,提高政治站位,着眼于党和国家发展战略全局,提升把握司法政策的能力和水平。保障劳动报酬优先受偿既符合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也符合中央“六稳六保”保民生的决策,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实现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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