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刘某入职普宁某幼儿园,担任校车司机,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至2020年8月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2022年2月,幼儿园以刘某对工资要求超过司机工资标准、工作期间不按幼儿园安排路线行驶、工作不配合、团队合作不愉快等为由,向刘某发出辞退通知。当月,刘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裁决幼儿园应支付刘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1.7万多元。刘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幼儿园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及拖欠工资报酬,合计97913元。
普宁法院审理认为,幼儿园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原因不属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刘某支付赔偿金。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8月合同期届满后,未书面续签合同,幼儿园仍继续用工,应承担向刘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义务。刘某要求幼儿园支付拖欠的工资报酬,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因刘某已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刘某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幼儿园支付刘某赔偿金、二倍工资差额、拖欠工资报酬合计86695.9元。
幼儿园不服提起上诉。揭阳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陈启何 陈嘉豪)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包括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等。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具体原因若不属于法定事由,则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