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郑某入职某科技公司。2021年11月,郑某主动离职。工作期间,郑某拒绝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明知郑某拒签劳动合同,仍继续用工。2021年12月,郑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裁决公司支付郑某双倍工资差额7.9万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普宁法院审理认为,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科技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明知郑某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应当书面通知郑某终止劳动关系,但公司仍继续用工,直至郑某主动离职,系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判决科技公司付还郑某二倍工资共7.9万元。
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揭阳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陈启何 陈嘉豪)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义务。即使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仍然不终止劳动关系而留用劳动者的,应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