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老谢入职周某经营的不锈钢餐具加工厂。2019年6月,老谢工作时左手不慎被抛光机器抛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认定,老谢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
因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老谢申请工伤无法进行,加工厂也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2019年12月,老谢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裁决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审理期间,老谢获知周某已经将加工厂注销,同时,仲裁裁决不支持老谢的请求,老谢遂将周某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老谢仍不服,上诉至揭阳中院。
揭阳中院审理认为,加工厂系周某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具备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经营中招用老谢并进行管理和发放工资,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虽然该加工厂已注销,但周某作为个体户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期间为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仲裁时效期间应从二倍工资差额计算终了之日起算,老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间,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故对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老谢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要求周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赔偿及经济补偿金,依法应予支持。遂判决周某付还老谢双倍工资差额、工伤赔偿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0多万元。(吴静怡 曾舒扬 李 洁)
法官说法
劳动者维权过程中,遇到用人单位注销的,仍然可以以个体户经营者、企业法人或者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等为被申请人或被告进行维权,由前述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