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因患有心肌劳损而需不定期请病假,2011年期间,郑某累计休带薪病假22天,2012年1月至2012年11月郑某累计休病假64天。其公司以郑某身体状况及对工作造成影响为由,将他从科长调整为专员,但调整工作后,郑某的工资待遇比之前只是少了职务津贴200元/月。郑某对该工作调整有异议,多次要求恢复原岗位及职务津贴,公司虽没同意,但向他补发了津贴200元/月。后郑某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病多次请假,这与其所担任的科长的职责要求不相符。被告将原告调整为无需管理人员的专员,且职级待遇不变,符合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