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轻信诈骗信息将公司财产转至所谓安全账户致公司损失超百万,该不该负责?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东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0日  阅读量:15

基本案情

  罗某于2017年4月24日入职某科公司,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4月24日止。合同约定罗某在公司担任财务部出纳,负责公司现金及财务管理。根据双方所述,罗某至银行办理转账时一般需要用到由罗某保管的支票、密码器,及某科公司专人保管的公司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私章。罗某到银行办理转账业务需要向公司借用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办完后归还。

  2017年11月7日下午2时,罗某向某科公司借出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到广某银行为新入职员工办理工资卡。在银行办理业务时,罗某接到电信诈骗电话,于7日将公司资金全部存入指定账户。8日上午11时至下午5时,在未经公司财务经理和副总审批的情况下,罗某将公司账户内的1205000元转入骗子账户。2017年11月9日早上,罗某回家后再回公司上班,向公司副总陈述其之前未上班的原因,因怀疑遭遇电信诈骗,又在当天10时15分向东莞市公安局凤岗分局凤岗派出所报案,同时某科公司也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某科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罗某赔偿上述损失,仲裁庭裁决不支持某科公司的请求。某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作为某科公司的员工,清楚某科公司员工手册的内容,对某科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避免某科公司遭受损失。然而,罗某在骗子不停的电话操控下丧失基本判断,轻信他人,隐瞒事实,将公司资金转至所谓的安全账户,造成某科公司的损失。而某科公司聘请不具有从业资格的人担任公司出纳,具有一定的过错。某科公司并未严格落实相关财务制度,财务管理不够规范,存在制度缺失、管理不当等问题,对本案损失的发生负有明显的管理责任。综合罗某的主观过错程度、行为性质、工资收入水平、损害后果及某科公司对损失发生的过错因素,酌情罗某应对某科公司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又因罗某自2017年11月9日起已被停职未再上班,工资发放至2017年11月7日,则罗某应赔偿的数额已不宜单独确定每月扣减的数额,而应当一次性赔偿给某科公司。遂判决罗某向某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41000元及利息。

  某科公司、罗某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经常有骗子会以电话、QQ、微信等方式联系当事人,以当事人或公司涉嫌洗钱等违法犯罪为由,要求将钱转账至安全账户。由于轻信诈骗信息,导致个人或公司钱款被骗。这类事件已不鲜见。个人财产造成损失,只能独自承担这个责任。对于单位的损失,如何处理。如果劳动者因其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如因为劳动者工作失误,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则不宜单独确定每月扣减数额,而应确定一次性赔偿标准。如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主张损失没有合同依据,也未提供相关关于赔偿的规章制度依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赔偿能力等情形综合判断赔偿标准。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