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员工“为其他单位从事人力中介”为由解雇员工,法官:公司违反相关规定,理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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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0日  阅读量:16

基本案情

  领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以魏某“在公司任职期间为劳务派遣公司提供人力中介”为由,根据《员工手册》第8.3.11条“在公司为其它单位从事人力中介者”公司可给予开除处理的规定作出无偿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魏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作出裁决由领某公司支付魏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领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起诉。

裁判结果

  经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于领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魏某存在《员工手册》的“在公司为其它单位从事人力中介者”可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领某公司解除与魏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判决领某公司支付魏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3223.5元。领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由用人单位对其作出的解除决定承担举证责任,即用人单位应对其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和依据进行举证,它应该包括:因什么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这一原因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解雇决定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则需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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