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事先未通知工会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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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如东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0日  阅读量:8

案情介绍

  蔡某等八人先后与南通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该公司以蔡某等八人旷工三天以上,并两次阻碍公司交通和建设,给公司造成很坏的影响和经济损失为由解除与该八人的劳动关系。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事先未通知工会。蔡某等八人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应支付蔡某等八人赔偿金。裁决后,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无须向蔡某等八人支付经济赔偿金。

裁判结果

  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负有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意见的义务,其未依法通知工会,亦未在起诉前补正,违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属违法解除,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蔡某等八人支付经济赔偿金。一审判决后,该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这一程序性义务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免受不公正解雇。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也应该注意如未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即使解除理由正当、充分,也属违法解除,须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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