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2年7月,原告至被告单位从事造型工作。双方劳动关系协议约定:甲乙双方自愿于2016年7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工资、补贴及经济补偿金等人民币45925元,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乙方不得再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费用,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基于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今后不再发生任何纠葛。后,被告按约支付全部费用,并为原告出具退工通知单。原告诉至劳争仲裁部门后,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为其补缴2012年7月至2013年11月共14个月的养老保险费、协议解除期间生活费。
裁判结果
该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协议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企业与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均应诚实守信,双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不应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