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三原告亲属钱某系如东某酒店(登记为个体工商户)雇工,被告季某系工商登记的经营者。2014年12月16日,钱某与案外人缪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钱某当场死亡。该事故经如东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缪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钱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经于某申请,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东人社工决字【2015】第1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钱某属于工伤。三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诉至本院。
裁判结果
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如东某酒店在注销登记后已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由于其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故由其经营者被告季某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本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以下责任的水域工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体工商户在注销以后,其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