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至被告某物业公司处工作,2013年原告因工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伤残鉴定为玖级。2015年原告与公司协议由公司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人民币50000元,双方无其他争议及纠葛。后原告辞职,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赔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某物业支付原告李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典型意义
劳动者因工发生工伤,在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不得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民事主体尚不享有权利时不存在权利放弃之说。劳动者就争议事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法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的方式限制劳动者行使上述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