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雇职工不得违反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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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徐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0日  阅读量:8

案情回放

  王某于1994年11月开始在某市辖区信用联社工作,先后任基层信用社综合柜员、信贷员等职。某市农商行系2010年3月在原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基础上经过改制发起设立的,信用联社的权利义务均由该农商行承担。改制后,王某和该市农商行于2010年7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6年期劳动合同。2010年9月8日,王某在未办理准生手续的情况下生育二胎。该市农商行于2010年11月29日作出《关于解除王某劳动合同的决定》。王某以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先后仲裁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在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情况下生育二胎,其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该农商行据此解除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请。王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企业职工计划外生育,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是作出最为严重的开除处分,并不是唯一的选择。记过、记大过、开除留用在本案中并非不可适用。相关规定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职工规定了处分的情形和种类,对于开除处分需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该市农商行如以王某违规超生而解除劳动合同,需举证证明王某违规超生的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由于该市农商行不能举证证明王某违规超生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故其作出的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决定,依据不足,应予撤销。

法官点评

  对于违章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是最为严厉的处罚方式,一般情况下适用于严重违纪或严重违反用人规章制度的情形。对于违章或违纪的职工进行处罚时,应当做到处罚的种类方式与劳动者的违章违纪情形相适应,用人单位在有多种方式可以选择的情形下,应尽量避免适用解除劳动合同这种处罚方式,尽可能地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和生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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